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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文化、创作、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和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县公共服务重大工程。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推进全域旅游。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八)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十二)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涉县特色文化走出去。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广播电视创新创优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按有关规定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财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
(二)公共服务和广电艺术科
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县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定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组织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及违规查处工作。指导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并推进建设;协调、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和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指导推进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鼓励、引导、扶持涉县电视剧精品生产。
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域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承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县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馆藏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定和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文物库房达标和博物馆评审等级认定相关工作;指导革命文物场馆建设和展陈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三)产业规划和市场监管科
拟订全县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县乡村旅游和文化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安全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
研究和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论证、实施和经费协调工作;申报和推荐县级、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管理,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项目行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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