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统计工作制度、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查。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制度;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全县资产负债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收集、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组织完成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研究提出重大县情县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方面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全县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各乡镇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县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协助管理乡镇统计站,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协助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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