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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办公信息
一、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9 号),制定本规定。
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魏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三、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规范性文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全县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八)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乡(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乡(镇)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二十二)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市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大幅压减,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 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知识产权在魏县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魏县转移。
五、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县委宣传部(县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稳定、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及群团工作。
(三)科技和财务股。拟订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四)政策法规监察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五)市场监管维权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拟定全县燃煤和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燃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组织指导民用品维修业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规范维修市场秩序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组织和指导维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维修及售后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维修争议的申诉事项。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归集、分析、公开。
(六)企业信用监管和外资股。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名称核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县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七)反不正当竞争和综合执法股。组织协调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县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启动及其相关推荐工作。承担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承办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负责商标注册受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省知识产权局和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
组织指导全县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县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拟订全县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八)食药安全协调与食品经营监管股。拟订推进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县本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县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县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九)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城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推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质量管理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县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药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妆品分类规则。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负责全县药品流通、使用环节抽样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负责上级药品监管委托事项。组织指导查处全县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一)下设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 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层分局
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分别是:魏州分局、沙口集分局、北皋分局、回隆分局、双井分局、泊口分局、张二庄分局。
八、领导信息
咨询电话:0310-8066111 传真:0310-8066135
办公地址: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南路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0310-3513004
办公地址:魏县魏州东路58号县行政审批局三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夏令)14:30-17:30;(冬令)13:30-17:30
咨询电话:0310-3513004
办公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州东路5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