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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发[2000]5号),设置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管理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本市农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拧村经济体制改革;参与研究和调整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信贷、税收与财政补贴等政策。
(三)协调指导有关农村各业的生产和流通;组织推动农村对外开放,指导农村外向型经济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合子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市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拟定本市林、牧、渔等基础建设和重大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水利、农机等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规划。
(六)拟定本市水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畜牧、水产、农机业的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
(七)综合协调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资源区划、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村经济各产业科研、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推动农村信息化工作。
(九)负责本市乡镇企业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研究拟定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北部审计、统计工作。
(十)参与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协调、推动小城镇发展;指导监督村容貌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农民体育、卫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农业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负责农业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林业和有关绿化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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