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职责调整
强化以下职责:
(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二)城市社区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增加职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依法对辖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落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实施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区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制定全区救灾预案;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本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制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
(十)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上报工作。
(十一)加快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
(十二)依法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接式扶贫开发任务,制定扶贫工作年度计划。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工作情况报告、信息、文秘、文书档案、信访、保卫、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
负责民政局财务、统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
负责全区老龄及地名工作政策落实和管理;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收集整理、编纂工作;指导乡(街)优抚工作;承办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军队移交本区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指导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承办全区行政区划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年检;贯彻落实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和优惠政策,负责全区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制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和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社区服务工作;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区的扶贫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救灾捐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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