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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赤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赤峰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赤峰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赤峰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市鸟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七)指导和协调全市文物保护、考古发气、资源调查、日营监管和博物馆管理等工作。
(八)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党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缉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指导、监管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场所、文物工程、文化活动、旅游景区及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全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合交流活动,负责区域交流合作工作,推动赤峰文化走出去。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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