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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国家及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执行上级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执行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总干渠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流域水、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性措施、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协调配合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及环境执法监测。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统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政策规划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配合做好督察问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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