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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职责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国家、省、市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许可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任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区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区级地方标准,承担区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指导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依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参与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二)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四)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工作。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职责公布重大安全信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负责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乡(镇、区)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安全考核。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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