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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丛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字〔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丛台区医疗保障局(简称区医疗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全市部分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调控管理。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转变职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文书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对基金进行审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全区部分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方法。组织制定全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依法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区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三)医疗保障基金监察大队。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区直属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编制7名。
第八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丛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丛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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