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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履行部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并指导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提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和企事业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按规定承办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划归本系统管理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差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沧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和监管企业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掌握宏观经济走势;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三)企业改革发展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拟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计划,审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全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继续完成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四)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向市人大报告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情况;拟定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并完善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对所监管企业风险进行监控管理。
(五)考核分配科。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全体人员的福利保障。负责监督成果在所监管企业的利用工作,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措施,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六)产权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管理本市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所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所监管企业之间开展融资、业务等方面的合作;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七)企业党建工作科。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监管企业、中央及省属驻沧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事事务,配合做好境外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和共青团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承担联系企业复转军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综合协调和处理国资委系统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清产核资科(审计科)。拟定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和企业离休干部工作;负责划归本系统管理企业军转干部组织体检、慰问等日常管理并配合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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