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审计局(简称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有关事项。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县审计局相关科室负责处理。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元氏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会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