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负责县内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 婚姻服务机构工作。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殡葬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机构指导、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补贴认定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心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等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乡镇)做好民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历史文化园建设、管理、维护;负责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陈列,革命史料搜集编写,烈士文物档案建立与文物保管; 以纪念先烈教育人民为宗旨,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革命先烈纪念活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社会事务股
3、社会救助股
4、基层政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