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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一)起草地方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以及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八)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九)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一)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和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综合办公室、新闻部、文体部、网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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