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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财政局是政府综合管理我市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提出中央和省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银行账户。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办法,管理市政府国外债权、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指导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管理。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组织和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中央和省要求,理顺市与县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县区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税务局的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与市机关事务局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档案、新闻宣传、督察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值班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财政系统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牵头负责财政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局域网、财政系统广域网、财政业务专网。承担网络和数据中心的运行、维护、安全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市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人事教育与政策法规科(会计科)。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汇编。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政策培训。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务相关工作。制定全市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方案,选拔培养高端会计领军人才。负责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建工作。承担财政系统综合目标考核工作。 (三)预算科(预算编审科、税政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拟订全市财税改革方案,提出加强财政和预算管理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牵头组织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本级预算草案。负责市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与调整、债务资金安排使用等工作。汇编全市政府年度预算(草案)。负责市直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核和批复工作,组织年度预算执行和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拟订年度财政收入目标,做好财政收入组织工作。拟订和实施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措施,办理预算调剂和预算调整事宜,实现年度预算平衡。拟订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及市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财政体制结算及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牵头组织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开展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税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组织税政税源调查分析,提出中央、省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承担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贴补贴工作,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县区财政运行分析监控,对县区财政预算管理和乡镇财政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科。提出全市政府性债务政策建议,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市级和辖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参与市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与调整。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相关资料审核入库工作,储备、争取新增债务资金,并做好债务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债券的申请发行工作,办理市对区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签署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债券和国债转贷还本付息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债务偿还和风险化解规划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化解方案落实工作。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五)国库科。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市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组织总预算会计核算,编制财政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及教育、科技、宣传、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归口管理部门涉及财政政策和市级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承担市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七)经济建设科(涉外科)。承担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和渔业、外事商务、贸促会、供销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海域海岛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对外财经交流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老干部、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农业农村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承担农业农村、林业、水务、气象、蔬菜、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政策性涉农补贴等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建设管理科。承担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拟订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提出年度城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城建重点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参与推进城建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负责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研究市与区城市维护和建设财政体制改革及投资改革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综合科。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参与拟订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十二)非税收入管理科。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征缴管理制度。负责清费降费减负相关工作。管理全市财政票据。指导县区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十三)资产管理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按规定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负责罚没物资的收缴、处置和变价收入上缴国库。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承担项目库管理、业务指导、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分析和项目推介工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十四)企业科(金融科)。承担工信、国资、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归口管理部门决算工作。审核并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管理工作。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拟订与受托部门的权责边界。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五)政府采购办公室。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管理政策、制度。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审批、审核管理。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指导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管理。 (十六)财政投资评审科。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经财政部门招标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负责协调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负责审核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报告并备案。 (十七)监督评价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即时监控制度。组织实施财政内控制度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对市级部门、县区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负责上级审计和财政部门专项审计、检查的沟通和组织协调工作,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8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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