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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牵头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衔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速度等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统筹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区域、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建议。
(三)贯彻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评估、鉴证、涉及刑事案件物品价格认证工作。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负责投资综合管理。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措施。牵头策划管理和协调推进全区重点项目,拟订、报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目录清单。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及资金平衡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按职责承担政府间的区域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七)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规划,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产业政策措施。
(八)做好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九)牵头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牵头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市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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