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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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386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申请条件】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2.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至第七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七条
条款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必报
复印件
2份
2 营业执照 必报
复印件
1份
3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中含有机构的报送。
4 总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分所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报送。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pdf

【办理地点】

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20个工作日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15个工作日 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业务保障平台及其他规定未明确期限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1.3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1.4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5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1.6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1.7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1.8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1.9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10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机构信息采集合并进行。
2.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2.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2.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节办理。
2.4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3.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3.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3.3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3.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节办理。
3.5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3.6税务师事务所如有未完结委托协议,应当先办理服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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