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裕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
(二)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和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监管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区职称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工作,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培养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考核奖惩、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区直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工作,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薪酬调查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及所管理的企业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支付保障和福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管理工作;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农民工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收发、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安全保卫、值班应急、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部分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协调处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负责全区企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区人才购租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考核初审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待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和落实相关待遇工作。
落实和分配上级下发的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负责全区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负责落实高校毕业就业政策、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批;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定点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负责公益岗位和高校毕业生社区基层管理岗位人员管理;负责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负责区属企业参保注册、申报审核、基本信息变更以及注销转移;负责区属企业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失业人员报到、签字和待遇的发放;负责区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技能补贴的审核、发放;负责户口所在区为本区的市属企业失业人员报到、签字;负责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金期间省、市医保的接续、缴费、报销、注销;负责为失业人员出具未领完失业待遇的证明;负责区属企业动态监测的汇总、上报;负责市属、区属重点监测企业信息的汇总、上报;与财政、税务、业务三方对账;指导监督全区人力资源保障基层平台建设;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创业担保贷款初审及实地考察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全区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劳动用工备案,负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假期制度;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承办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征地社保组卷上报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和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区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负责区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区企业职工非因公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初级鉴定和提前退休待遇审核,区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依法监管相关基金的收支、管理;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 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