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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鄂尔多斯市蒙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关于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法规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为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贯彻落实爱国卫生方针政策。
(五)负责全市老年健康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对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则、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政策建议,完善地方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制度、措施。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以及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则和政策措施,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保障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十二)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鄂尔多斯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工作的有关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资、人事档案、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科
承担健康鄂尔多斯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资源。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经济政策。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监管工作。
(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法治建设规划。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诉、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六)体制改革科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负责医改政策、经验、信息整理分析,承担医改重点指标数据监测、报送、通报等工作。
(七)宣传科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人口文化建设,规范卫生健康宣传品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服务热线受理工作,负责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与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九)医政医管科
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科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健康扶贫工作。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
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负责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学科建设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三)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科
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十四)妇幼健康科
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工作。负责组织对节育手术的技术鉴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职业健康科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科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地方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其他职能职责。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行政审批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十八)蒙中医药管理综合科
负责蒙中医药管理综合办公、规划财务、政策制度和综合监督、文化建设、新闻宣传、健康促进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蒙医药中医药理论、医术和药物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蒙医药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管理蒙医药中医药相关社会组织。
(十九)蒙中医药管理业务科
负责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评价,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改革发展和能力提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
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主任1名(兼任市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31名〔21正(含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0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477-8581603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1-T3裙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9:00-12:0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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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对整体低风险且14日内全域无中高风险区域及无新增病例的地市来(返)我市人员,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序流动,落地24小时内再做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前,居家等待,减少流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梳理了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改革事项共计12项。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部门办公地址在哪里?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部门主要职责?
承担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使用水、学校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黎中医、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等的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主要职责: 1.承担委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公共机构节能、信访接待、文书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承担全市卫生健康行业信息标准推广应用、相关系统建设、技术保障、评审、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