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政策。按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措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相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按权限负责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与市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安全、档案、政务公开、督查检查、制度建设等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并牵头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上级拨付资金的管理和分配。负责有关信息规划统计和发布情况通报等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政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设置、聘任、考核、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备案;负责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的审核备案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和聘用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及审核备案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市表彰奖励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编制事业单位工资计划;负责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定级待遇以及调动人员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调整;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及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待遇规定;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及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相关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担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按权限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博士后管理、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六)人才流动开发科
拟订人才开发有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项目活动。拟订人才工作和人才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等政策。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人才工程”的落实工作。负责编制、发布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八)养老保险科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政策。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负责企业年金备案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工作和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
(九)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和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完善工伤补充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办法。执行费率浮动制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参与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一)劳动监察与农牧民工工作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查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科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制度。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三)仲裁信访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及信访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依法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基金资金监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以及就业专项资金、人才专项资金、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参与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
(十五)就业促进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计划。负责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提出全市失业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及法律事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17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8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477-8581603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1-T3裙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9:00-12:0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77-8582500
办公地址:康巴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1-T3裙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咨询电话: 1.综合业务咨询:0477-8582755 2.社会保险办理、查询、关系转移等业务咨询:0477-8586595、0477-8586593 3.企业职工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业务咨询:0477-8586155
鄂尔多斯市各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咨询电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咨询电话: 0477-512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