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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调整优化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部门;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统一在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自贸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组织和协调区、镇街两级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考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物价、商务、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盐业、水务、建设工程、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粮食、农业(含兽医兽药、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海洋、渔政、劳动监察、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教育、卫生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政务公开、安全、编志、应急、三防、消防、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负责跨部门信息系统协调工作;承担装备管理、设备运维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承担罚没物资的存贮和处理工作。
(二)政工处。负责党群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本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统战、侨务、综治维稳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案件审理处)。指导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工作;统筹管理本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审核管理、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调度处。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值班、调度、应急突发事件指挥工作;统筹协调本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工作,承担相关受理转办和回复反馈工作。
(五)创新与培训处。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深化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负责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工作。
(六)执法监督处(计划统筹处)。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行动计划、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考核工作;负责本局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综合违法行为、重大复杂案件、跨区域案件查办工作;推动完善司法衔接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执法性事项和重大工作督办;统筹安全生产工作。
(七)综合业务一处。统筹、组织全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物价、商务、知识产权、盐业、粮食、农业管理领域执法业务工作,并承担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八)综合业务二处。统筹、组织全区建设工程、房屋管理、水务、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业务工作,并承担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九)综合业务三处。统筹、组织全区国土资源、劳动监察、文化市场、教育管理领域执法业务工作,并承担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行使卫生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第五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直属机构:
(一)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一大队。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物价、商务、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盐业、粮食、农业(含兽医兽药、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二大队。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三大队。负责行使建设工程、房屋管理、水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四大队。负责行使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五大队。负责行使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教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六大队(挂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牌子)。负责行使劳动监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9个派出机构,分别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黄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横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榄核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龙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在镇街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模式,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按权限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办理本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30名。
(一)局机关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70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
(二)6个直属机构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0名,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直属执法一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1名,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直属执法二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4名,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2名(副科级);直属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直属执法四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直属执法五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直属执法六大队(挂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牌子)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1名,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
第八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党工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党工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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