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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三)对国家和本市、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和镇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照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十)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三)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在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四)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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