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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实施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
(四)按照规定对所监管的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实施日常监管,开展检查与风险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所监管的机构开展统计工作,建立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地方金融运行状况。
(五)依法依规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交易场所、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六)负责对各区政府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提出问责建议。
(七)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增强金融市场服务功能,提升金融市场配置境内外资源能力。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八)推进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拟订服务和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吸引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升各类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九)推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促进贸易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发展。做好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进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提升金融法治建设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推进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
(十二)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推进与港澳台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负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10个,即:政策法规处(综合研究处)、金融调查统计处、金融稳定处(信访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一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二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三处、金融发展协调处、金融市场服务处(上市重组处)、金融机构服务处(国际交流处)、金融合作处。
(一)政策法规处(综合研究处)。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金融运行情况、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与发展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二)金融调查统计处。承担对所监管的机构开展统计等工作、承担与有关方面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三)金融稳定处(信访办公室)。承担辖区内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测分析、信息汇总等工作,协调开展相关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一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
(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二处。承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
(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三处。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工作。
(七)金融发展协调处。承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计划的起草工作。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交流,承担开展与其他省区市金融领域合作交流的工作。
(八)金融市场服务处(上市重组处)。研究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要素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承担企业上市审核工作和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有关工作。
(九)金融机构服务处(国际交流处)。研究推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承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联系、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金融领域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落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推介工作。
(十)金融合作处。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承担促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贸易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发展工作。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