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
(五)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行政处罚除外),负责依法查处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传销、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九)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区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质量综合管理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和有关政策、规划、措施;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三)负责管理辖区标准化工作;管理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四)负责管理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辖区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工作;组织辖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辖区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工作;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六)承担综合管理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七)负责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九)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事项;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日常发布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十)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事项,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负责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上报工作。
(二十一)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并报送、发布本区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三)指导和监督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十四)承担辖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五)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街道基层所及村、社区协管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负责12331全国举报电话投诉工作;负责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及诚信体系技术平台建设。
(二十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九)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三十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
(三十二)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督管理。
(三十三)负责全区物价评估工作。
(三十四)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三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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