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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宗教事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宗教办)设在市宗教事务局,接受市委宗教工作领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市宗教事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宗教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宗教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宗教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统筹协调全市宗教工作,研究拟订市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研究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宗教领域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
(三)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原则,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监督检查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宗教领域行政执法情况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等。
(五)加强宗教领域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领域表彰、奖励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六)加强寺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寺管干部工作,拟订寺管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工作。
(八)指导县(区)宗教事务工作。
(九)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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