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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财源建设工作。
(二)起草财政、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国家省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实施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执行省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税收收入计划。
(七)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资本经营预算、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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