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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巴彦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六)落实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和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省、市和县际间合作交流。
(八)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巴彦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史志、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招标工作,监督中标单位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落实等工作。
(三)医药服务管理股。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和结算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对医疗机构落实集中招标采购结果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的预算编制、安全防控和基金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承担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3名。
第六条巴彦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刘永学
咨询电话:0451-5751726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迎宾路95号 巴彦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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