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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巴彦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县级有关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推动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巴彦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组织、指导商标和专利监管工作;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时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
2.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4.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建议。
5.与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2)商务部门负责拟订全县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6.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县域内指定的市场由县林草(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农业农村(水生野生动物,下同)部门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县政府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林草、农业农村部门报县政府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占用街道、广场或临街出售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草或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林草、农业农村部门,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应予配合。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7.与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8.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管理全县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加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监察以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和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拟订实施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场监督系统“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牵头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牵头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
(二)法制股。承担拟订有关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承担权限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认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
(四)信用监督与企业登记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统筹协调,会同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组织依法查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协调查处其他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股。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督指导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职责实施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受上级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工作。
(七)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媒体广告发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查处全县重大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承担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贯彻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依法受理驰名商标请求、审查和报送。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注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八)质量标准认证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完成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指导推进全县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组织落实国家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落实有关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负责承担全县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承压类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监测工作,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承担上级部门指定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及相关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落实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负责县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机电类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监测,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上级部门指定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及相关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工作。
(十)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掌握全县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掌握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餐饮服务行为。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掌握全县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及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特殊食品及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特殊食品及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溯源工作。组织权限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全县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全县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制定、复审、评估巴彦县地方标准。承担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二)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县药品零售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相关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行为。组织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经营、使用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分析掌握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相关法规。组织开展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行为。组织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14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长:刘祥伟
咨询电话:0451-84887900;传真号码:0451——84887617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5751726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迎宾路95号 巴彦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