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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务服务局牌子。
第三条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拟订相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建议,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规划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牵头组织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营商环境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三)负责组织推进全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县直部门政务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推进各部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全县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源融合共享。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六)负责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协助整改影响经济发展的作风问题。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调查、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应建立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投产或运营后,县商务局应向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报项目信息和推进情况,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投诉、案件处理等工作。县商务局负责企业的洽谈、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二)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工作,制定完善全县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制度、标准等,并指导协调监督;组织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并落实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评估机制。负责对县直部门政务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和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应用社会信用信息,拟订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落实全县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建设规划和监督考评工作。负责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规范管理服务流程,组织推进“一网通办”、协同办理及政务网络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负责牵头制定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建设标准,推动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开放目录。负责组织政务服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县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和维护。
(三)监督考核股(县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承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案件,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工作。负责对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计划及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构建全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组织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研究提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制度建设等工作意见、建议。
第五条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县政务服务局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3名。
第六条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刘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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