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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玉树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9号)和《中共玉树州委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玉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医疗保障局是州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州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提出全州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州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州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全州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符合州情的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负责全州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六)组织实施全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管纳入全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城内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开展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并提出相关建议。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配合做好针对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工作;建立医药服务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八)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州医疗保障工作。
(九)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牵头负责全州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贯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州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资产管理、提案办理、行政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及医疗保障信息发布和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州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州医疗保障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州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价格信息实时监测和定期发布。
(二)基金财务监管科。编制全州医疗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承担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拟订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拟订医保业务经办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对全州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指导全州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全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项目、医疗设施收费等政策;配合省局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州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医疗保障局作为全州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继续深化与医改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建立协商机制,做好“三医联动”的政策衔接。
第七条 州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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