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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玉树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9号)和《中共玉树州委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玉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执行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抗战老兵等有关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上报拟列入全国、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退役军人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州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军人事务管理科。承担州本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岗前培训等任务,督促指导县(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承担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并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承担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和指导州本级及市、县军休保障工作;承担协调指导落实全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州级烈士上报和烈士备案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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