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拟订管理服务办法,负责落实退役军人留疆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留在新疆,奉献基层。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落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修缮、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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