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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示范区党工委关于发展改革、统计、粮食、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统计、粮食、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示范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示范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示范区财政、土地等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示范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负责示范区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衔接申请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六)推进落实国家、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国家、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七)组织拟订示范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八)负责示范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示范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示范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提出示范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能源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指导协调示范区农村能源发展改革工作。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负责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优化配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健全完善示范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示范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示范区相关促进政策。
(十三)统筹协调、归口管理示范区对外开放、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电子商务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深化商务领域改革。
(十四)负责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对外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示范区商务系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承担产业损害调查,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十六)拟订规范示范区商务领域市场秩序的政策;负责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商务领域监管执法和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
(十七)负责示范区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负责统筹拟订流通产业发展促进政策,落实行业标准,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牵头协调推进物流业转型发展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示范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依法对有关特殊流通行业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进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管理。
(十九)负责示范区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牵头负责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拟订示范区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促进服务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政策,指导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依规对示范区域内举办的经贸交流活动(含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和国际性会议等)进行管理,依规对示范区域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监管;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一)拟订示范区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统筹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投资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境内外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依法受理、处理境内外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建议和投诉等。
(二十二)牵头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和区域性经贸交流活动;负责境内招商引资及统计工作;负责示范区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十三)执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示范区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政策,牵头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涉及示范区多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二十四)拟订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牵头推动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标准落实;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
(二十五)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示范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示范区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十六)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定示范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核算示范区生产总值。
(二十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示范区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二十九)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开展城市住户、物价、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和农村住户、农产品产量、畜牧业、农村社会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三十)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三十一)组织各片区、镇、街道、示范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三十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十三)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示范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示范区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十四)指导示范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管理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示范区财政提供的统计调查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三十五)建立并管理示范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片区、镇、街道、示范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运行规则;指导各片区、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示范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三十七)拟订示范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责任,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示范区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三十八)负责示范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拟订示范区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三十九)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示范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以及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质量会检和粮食质量信息发布,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示范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示范区粮食和物资收储供应安全保障、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示范区粮油加工行业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管理工作。
(四十)根据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十一)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审计工作。
(四十二)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391)661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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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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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公室(财务科)0391-6633222人事科、党建工作办公室0391-6633676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科、经济运行调节局0391-663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