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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渭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鸡市渭滨区医疗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意见措施和计划规定。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根据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我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