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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含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负责对全区各部门工作效率、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四)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办事处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于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纪委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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