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机构职能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区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住建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五)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区电子证照库建设。
(七)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八)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九)负责区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区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根据《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内设机构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人事财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负责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推进全区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四)政务服务科。负责协调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项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负责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统筹调研推进全区“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治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五)企业注册科。负责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广告发布登记。
(六)个体注册科。负责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工作。
(七)投资建设科。负责《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负责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负责限额以下的允许类、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相关变更事项审批;负责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负责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负责限额以下允许类、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变更事项审批;负责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变更审核;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户外活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房地产项目除外);负责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审批(房地产项目除外);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负责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负责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负责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八)食品药品科。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等工作。
(九)环境保护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等工作。
(十)安全生产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批发)许可证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等工作。
(十一)民政教育科。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负责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变更的审批和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负责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核准;负责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负责校车使用许可;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负责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负责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负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十二)文体卫健科。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负责营业性演出审批;负责娱乐场所设立审批;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负责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的审批;负责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负责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负责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负责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负责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负责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负责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再生育审批;负责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负责医师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护士变更注册、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负责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变更;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三)农林水务科。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审核,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负责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负责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负责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负责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负责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包括二级良种繁育、父母代场的子项);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负责取水许可;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负责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负责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等工作。
(十四)现场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贯彻落实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