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是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乌兰察布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乌兰察布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平台载体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四)编制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乌兰察布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乌兰察布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负责实施和管理。
(七)统筹推进乌兰察布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八)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九)牵头乌兰察布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乌兰察布市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组织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活动。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乌兰察布市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旗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牵头拟订乌兰察布市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牵头拟订乌兰察布市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组织推荐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并负责形式审查。
(十五)指导旗县市区科技创新工作。
(十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区内外智力工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国家、自治区政策落实和我市配套政策的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落实和配套政策的制定由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和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落实和配套政策制定,由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实施和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由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采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乌兰察布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承担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牵头拟定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活动;承担科研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本部门预算工作;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维稳信访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报备工作。
(二)战略规划科。牵头拟订乌兰察布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汇总上报,协调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实施市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政府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旗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国际、国内及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负责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成果评估推广,牵头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出国(境)培训工作;编制市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三)高新技术科。组织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高新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高新领域、基础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和自然科学项目;提出高新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指导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承担工业领域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四)农村科技科。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农牧业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村牧区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农村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牧业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脱贫攻坚和农牧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五)成果管理与转化科。组织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社会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社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绿色环保技术创新;提出社会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科技水平;承担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组织推荐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并负责形式审查;承担社会领域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