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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査、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两县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两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审査报批工作;负责县、区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市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市区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査及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规划人员的专业培训。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査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地质勘査规划,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査、详査、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文字综合、信息、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承担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
(二)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直属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行业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及信息查询;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对全局业务工作的牵头、指导、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负责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批后管理的协调。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査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査、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市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査、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贯倒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提出用地条件,负责定点,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规划技术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拟订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和规划统计工作,负责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空间设施管理科。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部分);负责市政道路规划审査报批和坐标管理;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市政管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查报批市政管线规划方案;负责划定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负责对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及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相关的审査、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
(八)空间建设管理科。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部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查报批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设计方案,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査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招标备案,小区内综合管网、环境设计。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全市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近郊村改造规划编制、评审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县中心镇总体规划论证评审工作;指导各县、区其他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市区村镇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十)测管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全市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拟订市级地理信息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获取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维护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査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一)矿业权管理科。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査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ニ)矿产资源保护科。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执法科。指导实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査处和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査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城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批后管理的协调。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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