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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鞍山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50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5588077;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园林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38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5551168。
二、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承担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分别由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原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接;原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29号)整合至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0号),统一受理上述两个原办税服务厅业务。
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承担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由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承接,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四、鞍山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鞍山市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鞍山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鞍山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鞍山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鞍山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鞍山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十、鞍山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咨询电话:0412-3153016、0412-3153028
办公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大街18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7:00 ,
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职能: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内“千户集团”企业、省局列名大企业的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承担本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等工作。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0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增值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或根据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应税收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鞍山市税务局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专线电话:0412-6680888,接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鞍山市税务局各县区局(派出机构)业务咨询及办税预约电话,鞍山立山区税务局办税预约电话:0412-6810045,海城市税务局办税预约电话:0412-3153016;0412-3153028
鞍山市税务局各分局(所)办公地址及纳税服务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925号0412-557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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