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黔南州知识产权局牌子<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管局(州知识产权局)>。
州市场监管局(州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有关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盐监管、物价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市场健康发展工作、质量安全工作。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粮油、农资产品、生猪屠宰、市场价格监管、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职责。
(六)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和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民族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民族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十一)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州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
(十七)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监督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九)负责开展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实施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工作。
(二十)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市场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负责全州市场主体诚信建设,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市场信用分级管理、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二)承办上级部门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