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领用发票
2.1.1—024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1份 |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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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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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核定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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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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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
《发票领用簿》 |
|
|
|
【办理渠道】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即时办结。
4.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详见“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1.2—025 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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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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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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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2.1.7—030发票验旧” 事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0.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11.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2.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3.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首次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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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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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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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送 |
代理委托书原件 |
1份 |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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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应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5. 部分行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1.4—02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
|
|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防伪税控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4.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进行抄报税。
6.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1.5—02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报送(建议增加)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变更发行。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写盘。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4.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详见“2.1.2—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
5.纳税人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1.6—0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和减少分开票机等情况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
2份 |
|
2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抄报税。
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4)纳税人当前使用的税控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5.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变更,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或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仅做注销发行,不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务发〔1999〕2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1.7—030 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
|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
2 |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
|
原件查验退还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验旧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2.1.8—031 发票缴销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或发票换版、损毁等情况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缴销空白纸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发票领用簿》 |
|
|
2 |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
|
|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退还已缴销的空白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1.9—032 抄报税
【事项描述】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 |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完成抄报税。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抄报税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为便于完成增值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前进行抄报税。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的,每月仍需登录税控系统抄报税。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1.10—033 发票认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认证,对发票信息进行识别、确认。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 |
发票联原件 |
|
|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 |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认证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
4.纳税人对认证通过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抵扣,未及时申报抵扣的详见“2.1.12—03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事项。
5.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无需认证。
6.纳税信用级别为A、B、M、C级别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到税务机关认证。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2.1.11—034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placeholder tag=span i=1032} 1 |
{placeholder tag=td i=1538}
||||
{placeholder tag=span i=1063} 序号
{placeholder tag=td i=1555}{placeholder tag=span i=1064} 材料名称
{placeholder tag=td i=1556}{placeholder tag=span i=1065} 数量
{placeholder tag=td i=1557}{placeholder tag=span i=1066} 备注
{placeholder tag=span i=1067} 1
{placeholder tag=td i=1559}{placeholder tag=span i=1068}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placeholder tag=td i=1560}{placeholder tag=span i=1069} 1份
{placeholder tag=td i=1561}{placeholder tag=br i=98}
{placeholder tag=span i=1070} 2
{placeholder tag=td i=1563}{placeholder tag=span i=1071}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placeholder tag=td i=1564}{placeholder tag=span i=1072} 1份
{placeholder tag=td i=1565}{placeholder tag=br i=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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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eholder tag=td i=1567}{placeholder tag=span i=1074}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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