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
政策依据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发行上市设置行政许可。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最近二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企业,以及其他例规性条件,即可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申请流程
发行人聘请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提交材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规定的文件。
申请途径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