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 业务概述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期(月、季度)申报增值税。
二、 业务前提
1.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2.须先完成前期各期申报。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操作步骤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如下图所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如下图所示:
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3栏、第4栏分别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如下图所示:
主要变动:
如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尚未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时,打开附表二时系统将弹出提醒信息,如下所示:
点击填写声明,进行声明填写页面。
已完成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采集,本年度全年有效无需再次填写,可点击“不再提示”,以后申报期将不再弹出此提示框。下一年度一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再确定是否符合政策,符合政策要求的可进行采集。
2、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3、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4、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
为减少数据录入错误的产生,电子税务局增加了第8b栏次与第9、10栏已填写信息的比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如下图所示:
主要变化:
本表中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9%税率的项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如下图所示:
主要变化:
1、本表增加了“加计抵减情况”填报项目,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
确认申报
以上报表填写并保存成功后,点击确认申报按钮,系统自动审核数据,通过审核校验的,系统自动将申报数据执行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操作,请注意查询申报状态及税款划转情况。
未通过审核校验的,提示未通过原因,用户根据提示信息调整,然后再次点击确认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