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发行或转让证券、进行股权融资或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及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及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在地监管政策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程序等要求,申请挂牌、发行或转让证券以及进行股权融资或转让。
提交材料
按照《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在地监管政策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程序等要求提交材料。
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