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我省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旨在让有市场退出需求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退出成本,优化社会资源利用效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按照工商总局《指导意见》明确的工作要求,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二、适用对象范围
(一)下列企业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称未开业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称无债权债务企业)。
(二)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各类企业,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注销登记程序制度。
有市场退出需求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或一般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
(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和申请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事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无需事先办理清算组备案,只需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工商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信息推送至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商务部门。有关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如有异议,分别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企业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和共同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简化为标准化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件等材料。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检查。对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告知原因;对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适用对象企业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
按照国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实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工商部门及时将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公告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供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各相关部门在公告期间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反馈回传异议信息,作为工商部门决定是否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依据之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工商主抓、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措施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围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注重加强窗口人员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具体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实施保障。原已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按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调整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公开事项等,做好改革措施的前后衔接,确保3月1日起实现统一规范。未开展这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各地要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文书表格、材料规范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工作督导。要做好跟踪督查指导工作,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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