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北海市银海区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材料为: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2份);
(二)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2份);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1份);
(四)注销登记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份)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会团体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201
投诉电话:0779—3228313
附件: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