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指导规范全市企业登记注册行为。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依法查处北海市辖区范围市场监管领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市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办案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市场交易、电商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广告发布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负责质量提升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分析掌握食品(食盐)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监督落实生产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盐)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测,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管理。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和评估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
(十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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