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3号)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在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申报材料: |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机关: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
责任部门: | 企业注册部门 |
办理地址: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
公告入口: | |
注销教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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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