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信息化技术方案
1 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确保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2 信息化工作任务
通过对总局及地方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业务的技术支撑工作。涉及的相关系统包括:
1、公示系统改造
2、登记系统改造
3、数据中心改造
4、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交换
3 总体设计
3.1 业务概述
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四类企业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3.1.1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3.1.2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3.1.3 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3.2 总体原则
1、企业在省局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2、企业/自然人/其他相关部门在省级公示系统填报异议内容,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异议内容;
3、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
4、公示系统只接受企业/自然人/其他相关部门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公告期结束,异议按钮关闭;
5、一个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
6、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部门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7、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3.3 业务流程图
图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流程图
2、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流程
图2: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流程图
3.4 总体架构图
在地方公示系统填报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在地方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信息异议申请。
图3:企业简易注销总体架构图
4 业务系统改造
4.1 公示系统改造
按照业务要求,公示系统的改造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企业在线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二是公示简易注销相关情况,三是对简易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在线填报异议信息,四是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五是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共享简易注销公告、简易注销结果等信息,六是向登记系统等工商其他业务系统共享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公告、异议等信息。
4.1.1 总局公示系统改造
总局公示系统只是公示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不提供简易注销公告在线申报、撤销公告、异议信息在线填报、向相关政府共享信息等功能。主要改动如下:
1、修改公告页面
删除原来的“企业注销公告”、“简易注销公告”、“正常注销公告”模块。
新增加“简易注销公告”模块。
具体内容参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ml原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
改为:
2、修改企业列表页面
在企业查询列表的“企业名称”的右侧增加“该企业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提示。
3、修改企业详情页面
在企业摘要信息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在“基础信息”的页面最下方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4.1.2 省局公示系统改造
省局公示系统改造主要完成简易注销公告的填报、公告的撤销,对简易注销公告的异议申请,向省级税务、人社、商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简易注销公告等相关信息,向登记系统等其他系统共享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异议等相关信息。具体改造内容包括:
4.1.2.1 新增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公共服务门户)
企业正常登录后,增加“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里面包括3个功能,一是公告填报、二是公告查看、三是公告撤销。
1、公告填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该模块在线录入简易注销公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为系统自动关联出来,无需填写,“公告期自、公告期至”由系统自动计算,无需填写,当事人只需上传全体投资人签名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为JPG版本。
2、公告查看:企业登录后,可通过此模块随时查看自己的公告情况以及被异议的情况。
3、公告撤销:企业登陆后,可通过此模块撤销自己的简易注销公告。
4.1.2.2 新增简易注销公告查询(公共服务门户)
1、修改公告页面
删除原来的“企业注销公告”、“简易注销公告”、“正常注销公告”模块。
新增加“简易注销公告”模块。
2、修改企业列表页面
在企业查询列表的“企业名称”的右侧增加“该企业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提示。
3、修改企业详情页面
在企业摘要信息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在“基础信息”的页面最下方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任何用户均可以通过简易注销公告模块直接查看企业简易注销情况,也可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字,进入企业详情页面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异议等信息。
4.1.2.3 新增简易注销异议填报(公共服务门户)
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等任何用户都可以实名对公告期内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在企业的详情页面中增加“我要异议”功能,异议申请人可以在线录入相关异议信息,主要包括:异议内容(异议内容为标准选项)、异议申请时间、异议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
4.1.2.4 新增简易注销异议查询(公共服务门户)
任何用户都可以在企业详情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模块中查询所有对该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的异议信息。
4.1.2.5 新增数据共享功能(协同监管门户)
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简易注销结果信息共享给省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同时,接收相关部门提供的不能开展简易注销企业的信息。具体修改详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ml原型》。
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公告、异议信息共享给登记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同时接收登记系统共享的企业简易注销结果等信息。
4.2 登记系统改造
升级改造登记系统,满足企业简易注销申请,简易注销核准的功能。
4.2.1 总局登记系统改造
总局登记的企业暂不满足简易注销的条件,暂不做改造。
4.2.2 省局登记系统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改造系统,满足企业简易注销功能。
新增加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简易注销公告撤销信息查询,异议信息查询等功能。登记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公告信息、撤销公告信息、公告异议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进行查询。登记业务人员首先需要对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企业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做好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判断,尽量做到系统自动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是否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4种企业类型;
2、企业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45天简易注销公告;
4、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是否被提出异议;
5、企业是否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6、其他不能简易注销的情形。
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
4.3 数据中心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GS51-2017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数据规范》要求,增加相应数据项,做好省局与总局的数据传输,满足公示等各项业务工作要求。
5 数据交换
5.1 与其他政府部门数据交换
5.1.1 交换部门
省级工商部门与省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开展双向交换。
5.1.2 交换原则
1、以省为单位进行交换,税务部门除省外计划单列市单独交换。
2、每天增量交换。
5.1.3 交换方式
1、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
2、可利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交换方式交换
5.1.4 交换内容
1、工商向税务、人社、商务部门共享信息
在企业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企业名单信息,共享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
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共享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共享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核准日期、简易注销结果。
2、其他部门向工商部门共享信息
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向工商部门共享不适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信息,共享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异议内容、异议申请日期、异议申请人名称、异议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 公示系统与登记系统的数据交换
1、公示系统向登记系统共享
公示系统需要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撤销及异议信息共享给登记系统等有关工商内部业务系统。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撤销日期、异议申请日期、异议内容、异议申请人信息等。
2、登记系统向公示系统共享
登记系统向公示系统共享企业简易注销结果信息。
5.3 总局与地方局的数据交换
按照公示的字段要求,汇总相关数据。
6 数据内容列表
公示系统、登记系统采集、公示以及共享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表1:采集、共享数据项
类别 |
内容 |
指标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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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采集信息 |
简易注销公告申请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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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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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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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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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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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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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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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G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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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公告撤销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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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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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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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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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撤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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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异议申请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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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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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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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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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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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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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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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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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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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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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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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照片 |
JPG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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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络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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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络员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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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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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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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照(正本)照片 |
JPG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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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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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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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内容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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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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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
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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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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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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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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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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