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水利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昭平县水利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432025-02-09 09:10  95商服网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人:黄海波

联系电话:0774-6682769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局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承担绩效考评、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国(境)管理和党员干部培训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人:梁芸

联系电话:0774-6686208

负责县级水利部门预决算编制和预算的执行,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县级水利资金、水利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所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非税收入等制度和办法。

三、水政水资源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人:吴传翔

联系电话:0774-6694990

承担全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保护规划。指导全县水利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指导水资源调度、实施及管理工作。指导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负责组织编制县河长制工作方案、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工作,监督指导乡镇河长制工作;起草管理制度,提出全县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建议;负责县河长制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调度和督办,督促落实县河长会议决定事项;承办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县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水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和协调工作;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指导查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调处乡镇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普法宣传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普法教育和水利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负责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站

负责人:梁裕

联系电话:0774-6686210

依法对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水利单位依照其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及水电站质量监督工作。

合署办公二层机构

昭平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负责人:刘国年

联系电话:0774-6685618

(一)拟定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参与编制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按管理权限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改变水库用途审批、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等行政审批。

(三)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县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综合开发;指导全县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县国有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

(五)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竣工验收。

(六)负责指导、督促辖区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指导、督促辖区国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7.负责下达小型水库汛期运行指标,负责开展水库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昭平县水政监察大队

负责人:李新鹏

联系电话:0774-6691278

1.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2.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水利行政许可。

3.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县区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和较大水事违法案件,调处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4.依法对县区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

5.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6.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清除辖区主要江河非法设置的行洪障碍物,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水工程建设、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7.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资格年审,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8.负责县本级水利规费征收,指导全县水利规费征收及管理工作。

9.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标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