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业登记
- 任何人如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分行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你亦需于信中告知本局你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另外,你亦可选择填写IRC 表格第 3113 号。你须为该业务缴付商业登记费直至及包括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
-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不论是否在经营中,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并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直至该公司解散或根据《公司条例》撤销注册。
- 正在清盘的有限公司,请一并递交有关清盘决议案影印本作为证明。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就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后的年度暂停发出商业登记费和征费的缴费通知书。在任何情况下,法人团体仍须缴付规定的登记费和征费直至(及包括)开始进行清盘的年度为止。至于正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请参阅「常见问题─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问题21。
-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为了确保通知书的真确性,本局不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通知书。
- 请阅读商业登记册的目的及个人资料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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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时递交通知书的后果
- 违例人士可处罚款 $5,000 及监禁 1 年。